本案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外卖公司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撞伤了路人杜某,经调查,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外卖公司作为雇主向杜某赔偿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事故发生前,外卖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某平台加盟商骑手意外险”,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参保,该保单载明:个人责任是承保配送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等。外卖公司赔偿杜某后,与李某达成和解:约定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把自己向某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外卖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外卖公司依照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针对外卖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
被告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该和解协议加重了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仅局限于李某个人名义的对外赔偿;现有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外卖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实际对外赔偿的是外卖公司而非骑手个人,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因外卖公司在道路交通案件承担责任而影响李某的保险金请求权;第二,李某有权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外卖公司;第三,李某与外卖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内部责任比例划分,并不能约束保险人或作为保险赔偿的计算依据。
综上,法院依照保单确定保险金计算范围,作出如上判决。
申元律师总结:
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外卖公司已经向伤者支付赔偿款。而保险公司机械地以实际对外赔偿的主体是外卖公司而非骑手就拒绝理赔,显然不合常理。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卖公司对保险事故的伤者进行赔偿后,骑手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外卖公司,由外卖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金。
外卖公司与骑手自行划分责任比例的行为,因缺少保险公司参与,不能直接约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向外卖公司赔偿多少保险金,应严格依照保单进行计算。外卖公司与骑手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变相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