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由及案件相关当事人名称: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就沪BXXX某某车辆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所购沪BXXX某某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支付管理费,未按国家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及投保,已构成违约,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
法院观点:
原、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对于原告诉请解除《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不按时缴纳服务费、保险费及按时进行车辆年审的,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张某未购买自2023年4月28日起的车辆保险、未按约支付服务费、逾期未年审的行为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解除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向被告张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
申元律师总结: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请多为解除合同。对于行使约定解除权的,需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条件是否成就;对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应当关注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构成要件。在此类纠纷中,挂靠方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挂靠使车辆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实现其合法经营运输的目的;被挂靠方的合同目的是收取挂靠费用。实践中,当事人普遍存在举证能力弱、矛盾冲突大、双方共同违约等情形。对于合同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双方签订挂靠经营合同时,尽量约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情形,以免造成举证困难等。
文章: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